(2017)黑028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如旭与张宝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旭,张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旭,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宝金,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李如旭与张宝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00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