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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石峰与深圳金诺和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峰,深圳金诺和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012号原告:石峰,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深圳金诺和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鸿德路蓝泰工业区7栋2楼.法定代表人:张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诉被告深圳金诺和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峰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曼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