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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洪振、韩彦青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振,韩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振,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韩彦青,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绍平与被执行人张力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张力波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