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46号之1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栋 李金勇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栋,李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46号之1申请执行人林栋,男,1986年6月14日生,回族,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北路港樽酒店旁,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06142432。被执行人李金勇,男,1979年10月20日生,六枝特区落别乡抵耳小学教师,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百货大楼后面,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10201156。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栋申请执行李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李金勇后,被执行人李金勇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勇在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落别信用社的存款29000元,并从2017年3月起每月扣划4000元,直至扣足23180元为止。由于扣划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能按时扣划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