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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玉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蒙古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田某某,女,蒙古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玉某,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田某、田某某与玉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玉某在呼和浩特市产权产籍档案馆无房屋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