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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海龙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龙,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991号公诉机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孙海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海龙盗窃罪罚金一案,经四查后被执行人孙海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4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悦华审判员  李汉龙审判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