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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加峰、王昭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峰,王昭光,易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峰,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被执行人王昭光,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易平花,女,汉族,1984年8月7日生,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张加峰与被执行人王昭光、易平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昭光、易平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0元,承担诉讼费6078元、执行费4486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诉讼费6078元、执行费4486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承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