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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文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文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24号申请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李爱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琪,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女,1983年6月4日出生,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宁河县。被申请人:王文露,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合众人寿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4967号裁决第一项,重新计算王文露工资数额;申请费由王文露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文露在进入公司前已经签署了《电销基本法》确认函,对于王文露的工资数额应当重新计算。王文露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4967号裁决:一、合众人寿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文露2015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23日和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0071.26元;二、驳回王文露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合众人寿公司明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合众人寿公司主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审查,涉案的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合众人寿公司所主张的王文露的工资数额问题属于仲裁庭进行事实认定范围,属于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决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范围。故对于合众人寿公司的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雅霖书 记 员  武原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