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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76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赞根、卢家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赞根,卢家云,叶静,福建省泰然贸易有限公司,张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76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赞根,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伟勤,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家云,男,汉族,1953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叶静,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泰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卢家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德森,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陈赞根和被执行人卢家云、叶静、福建省泰然贸易有限公司、张德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赞根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卢家云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2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福福建省泰然贸易有限公司、张德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福建省泰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福建省南平市折价、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承担诉讼费3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情况。仅查明被执行人卢家云名下有座落于晋安区,但已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经该院主持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了执行款386394元;被执行人张德森名下有登记的闽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部及闽A×××××捷豹XF小型汽车一部,但因机动车流动性大,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德森账户内存款35221.83元,并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泰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确认,其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标的抵偿债务。本院作出(2015)鼓执字第276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泰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分别作价231000元、162000元、11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赞根用于抵偿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