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东方与王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方,王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方,男性,1987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连生,男性,1970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王锡华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