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与龚海军、曾凡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龚海军,曾凡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19号原告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小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568933751E。法定代表人刘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海军。被告曾凡超。原告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与被告龚海军、曾凡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凡超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曾凡超的起诉。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泊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