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兆东与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75号申请保全人:卢兆东,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请保全人:费振军,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卢兆东与被申请保全人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费振军名下的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1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人卢兆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费振军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王丽(张志伟共有权人)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保全费420元(申请保全人卢兆东已预交)如申请人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