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霁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霁,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王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1-43号秀水香居1幢14楼H号。法定代表人张仁才。本院在执行王霁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本院(2017)川0180执416号案与本案合并执行,以(2017)川0180执415号案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095120元。因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尚未决算,故不能提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849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