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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某、杜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0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马鲜朵,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杜某,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杜某及辩护人马鲜朵、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肖某、杜某伙同他人在本区周浦镇康沈路通海大酒店附近,无故殴打被害人刘某致左眼部挫伤,左眼视网膜、脉络裂伤。经鉴定,现查见被害人刘某左眼矫正视力0.02,符合左眼盲目3级,构成重伤二级。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肖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浦派出所给被告人杜某送早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5,000元,取得了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肖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另行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5,000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刘某请求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肖某、杜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杜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以及谅解情况等,对被告人肖某、杜某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肖某、杜某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肖某、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艳利审 判 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