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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洋帆与陈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洋帆,陈丽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121号原告:何洋帆,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君,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何洋帆与被告陈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洋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洋帆与被告陈丽君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洋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洋帆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