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368邵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4368号被执行人:邵杨,男,199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邵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邵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邵杨继续退赔被害人邵某10元、范文祥6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