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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鸡田、武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鸡田,武利霞,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鸡田,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定梁村马家概沟组**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武利霞,女,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定梁村马家概沟组**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76号。法定代表人:曹宇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鸡田、武利霞、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鸡田、武利霞、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鸡田、武利霞、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的银行存款393571.47元,其中案款387853.47元及执行费5718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7853.47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87853.4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4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