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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郭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305号被执行人:郭丽华,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郭丽华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