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玉荣与吴长胜、吴华荣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荣,吴长胜,吴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玉荣,女,1980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吴长胜,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吴华荣,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荣与被执行人吴长胜、吴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吴长胜、吴华荣给付借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长胜的禁牧款收入,��至扣完执行标的38350元及执行费47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