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商丘市信鑫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沙家帮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信鑫包装有限公司,河南沙家帮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805号原告商丘市信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陇海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83175415U。负责人张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沙家帮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杨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蒙蒙,职务经理。原告商丘市信鑫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沙家帮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审理。因原告商丘市信鑫包装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商丘市信鑫包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