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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沈巧玲与韩茹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巧玲,韩茹清,韩雪岩,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63��申请执行人申巧玲被执行人韩茹清、韩雪岩、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巧玲申请韩茹清、韩雪岩、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