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沈巧玲与韩茹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巧玲,韩茹清,韩雪岩,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63��申请执行人申巧玲被执行人韩茹清、韩雪岩、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巧玲申请韩茹清、韩雪岩、吉林省东科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