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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向金贵、童理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金贵,童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向金贵,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童理军,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向金贵与童理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金贵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其拒不履行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童理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向金贵案款15020.64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76元,执行费13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金贵如发现被执行人童理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