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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茂松,何昭菊,肖家利,郑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茂松,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彭茂松,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何昭菊,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茂松、何昭菊、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茂松、何昭菊、肖家利、郑孝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茂松、何昭菊、肖家利、郑孝富连带支付借款4,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620,303元、罚息及复利47,584.66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损失费93,358元、诉讼费50,4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50,012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至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肖家利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期限至2020年6月8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家利名下的沪DJXX**汽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期限至2019年6月7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系统、证券系统、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茂松、何昭菊、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