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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先田与陈润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田,陈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先田,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陈润权,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田与被执行人陈润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23民初12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润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先田劳务报酬款1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润权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