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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友良与周德华、黄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友良,周德华,黄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马友良,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周德华,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黄光芬,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马友良与周德华、黄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德华、黄光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德华、黄光芬人民币50万元。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宇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