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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志力与罗应宏支付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力,罗应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58号申请人:吴志力,男,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住镇沅县(以下简称镇沅县)。被申请人:罗应宏,男,汉族,小学文化,镇沅县人,住镇沅县。本院在执行吴志力申请罗应宏支付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罗应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应宏在银行的储蓄情况。后申请人吴志力和罗应宏私下达成协议:从2017年6月开始罗应宏每月支付申请人吴志力500.00元,支付7个月,共3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