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四川原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四川原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四川原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毛远祥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四川原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川0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原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原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元,已行0元,被执行人四川原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5050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东审 判 员 胥道全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宁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