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杜磊与石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磊,石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杜磊,男,1989-1-1出生汉族,地址乌审旗河南乡。被执行人石志福,男,汉族,地址城川镇大场子村。申请执行人杜磊与被执行人石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03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