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邹东洋、邹季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东洋,邹季君,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淮创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8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东洋,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季君,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升,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淮创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荔倩,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邹东洋、邹季君因与被申请人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淮创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邹东洋和邹季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钱小红审 判 员 奚向阳审 判 员 张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智锋书 记 员 陈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