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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宇,边俊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刘宇,边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3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边俊英,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宇、边俊英名下无存款,虽登记有房,但因刘宇、边俊英不履行调节协议内容,已具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彭云生审判员聂建勋代理审判员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吴轶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