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陈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陈文辉,魏素娟,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5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磊、周言(实习),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中须,执行董事。被告陈文辉,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魏素娟,女,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本春,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亿友塑胶有限公司、陈文辉、魏素娟、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