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曹雄退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军,曹雄,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抗4号抗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陈建军(原审被告)被申诉人曹雄(原审原告)申诉人陈建军与被申诉人曹雄因退伙纠纷一案,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横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榆检民(行)监[2017]6108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横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