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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曹雄退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军,曹雄,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抗4号抗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陈建军(原审被告)被申诉人曹雄(原审原告)申诉人陈建军与被申诉人曹雄因退伙纠纷一案,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横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榆检民(行)监[2017]6108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横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