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京文、李东文、王建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京文,李东文,王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被执行人:李京文,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李东文,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建秋,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京文、李东文、王建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招商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