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城市国营苗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国营苗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计明被执行人晋城市国营苗圃法定代表人郭书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国营苗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晋城市国营苗圃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