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晓惠申请师国臣、师鸿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惠,师国臣,师鸿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49号申请执行人冯晓惠,女,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师国臣,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师鸿飞,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冯晓惠申请师国臣、师鸿飞、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执3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