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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忻与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忻,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762号申请执行人:胡忻,女,193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詹海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忻与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的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该公司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忻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