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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国顺诉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顺,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被执行人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4号13层1307号。法定代表人丁阳光。被执行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公路八公里处西侧4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晓玲。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7层340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进。张国顺诉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2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一、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波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依据张国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3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轮候)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股权。另经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少量存款(另案冻结),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被查封。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