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999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9677564G,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法定代表人:曾莉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凤英,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鹏,杭州市明珠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锋,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建胜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寿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