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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907号申请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丰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杜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