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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连亚旗诉孙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亚旗,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连亚旗,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孙海,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生,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滨民初字031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连亚旗诉孙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连亚旗房屋租赁费201739.20元,承担受理费288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执行费29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海银行存款207589.20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