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吴双岭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吴某,何某,刘某,王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吴某,男性,1982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男性,1986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某,男性,1977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性,1984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性,1980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性,1987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性,1987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翟某,男性,1976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黑土地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某、何某、吴某、刘某、王某、刘某、刘某、翟某追偿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王锡华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