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8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龙兵、王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兵,王后成,花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龙兵,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后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花庆燕(又名花庆艳),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王龙兵申请执行王后成、花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26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后成、花庆燕共欠原告王龙兵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后成、花庆燕自愿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时止(上述利息均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王龙兵所有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卡号:43×××21);如被告王后成、花庆燕有违约情形,原告王龙兵有权自被告王后成、花庆燕违约之日起对全部未履行金额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