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柏松、徐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柏松,徐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柏松,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徐林华,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杨柏松申请徐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