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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郭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公司,郭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万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滨,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辽N×××××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滨名下,并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现经过对被执行人郭滨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徳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