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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雨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17号罪犯陈雨阳,男,1995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雨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雨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雨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雨阳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雨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雨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雨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雨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