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权明太与张剑辉、王清友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041号张剑辉、王清友:你们与权明太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权明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张剑辉向权明太偿还借款13万元;王清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清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剑辉追偿。二、案件受理费3460元,执行费1902元。三、以上合计:135362元。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柏韧联系电话:847****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