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某某,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荣某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荣某某与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4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荣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31014元及利息;2、承担仲裁费2436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荣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72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 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