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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李桂英、陈冬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桂英,陈冬弟,张建政,吴慧方,彭红兵,张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414号之一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龚隽,系该分行行长。被告:李桂英,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陈冬弟,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张建政,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吴慧方,女,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彭红兵,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张耀华,女,197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李桂英、陈冬弟、张建政、吴慧方、彭红兵、张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8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950元,退回原告6090元,由原告承担10860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