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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新与汨罗市龙腾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汨罗市龙腾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162号原告:李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汨罗市龙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法定代表人:郑烨,该公司总经理。李新与汨罗市龙腾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李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新负担。审判长  湛烁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