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兴兵与巫大为、张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兵,巫大为,张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兵,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巫大为,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张旖,女,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王兴兵申请执行巫大为、张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胡克忠执行员 吴 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禄 更多数据: